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
(2)商标指定使用商品;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4)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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