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时候,才需要申请作出评价报告。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
1、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专利评估报告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当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